纳闽证券被许可人

1.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的第IV部分规定许可具有如下经营范围的证券被许可人:

(1) 就投资目的的证券提供投资建议或管理服务;或
(2) 买卖证券;或
(3) 提供纳闽金融服务局可能规定的其他活动。

2. 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IV部分规定许可经营范围与上述范围相同的伊斯兰证券被许可人。此外,伊斯兰证券被许可人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按照伊斯兰教法原则开展业务;并
(2) 委任合格之人加入其内部的伊斯兰教法顾问委员会,并以书面形式将该委任告知纳闽金融服务局。

申请要求

一般而言,提交的资料包括:

(1) 可供申请者用于足够并高效开展业务的财务资源、人力资源和行政设施的详细情况
(2) 关于申请者经营场所地址及其与在纳闽服务相关地址的声明;被授权代表申请者并代替申请者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纳闽人员的姓名和地址;申请人在纳闽以外经营场所的地址;
(3) 声明申请人已宣示其遵守2001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案》、并确保其定期更新其政策和程序,以便符合其要求;和
(4) 纳闽金融服务局为确定申请而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或文件。

适用法律

(1)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2) 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3) 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
(4) 1990年《纳闽商业税法案》

  • 来源:Labuan IBFC 日期:2019-05-20 16: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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