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公司管理业务

纳闽国际商务金融中心的有利监管体制与颇具优势的税收框架有助于当地公司管理业务的发展。

公司管理业务是指向纳闽金融服务局允许的人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允许开展的公司管理活动如下:

(1) 由基本后台和中台处理职能构成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处理和确认交易,编制会计记录和报告,保存登记簿和文件和保管服务。
(2) 伊斯兰顾问服务和处理职能,包括启动、管理和在后台处理集体投资计划;咨询、顾问和支撑服务;以及发展伊斯兰信托。

申请要求

如果达到如下标准,则可以被考虑在纳闽申请开展公司管理业务的执照:

(1) 依据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获得执照的信托公司。
(2) 从事由母国监管部门许可的(如适用)公司管理活动的公司。
(3) 在其他金融中心成功开展类似活动、具有获得证明的业绩记录、稳定股权汇报和资产回报的公司。
(4) 依据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成立、将由具有必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经营的纳闽公司。
(5) 开展公司管理业务的公司的控制者、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须是合格称职人员,没有来自任何可靠来源的任何不利报告。

许可要求

管理公司须依据《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设立。获得执照的要求为:

(1) 申请公司须出具保函并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50,000马币定金,保证承担因其在纳闽经营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2) 申请公司的董事或首席执行官须是合格称职人员。任命董事和首席执行官之前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批准。需要提交经签署的保密声明。
(3) 其须具有宣传纳闽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的良好业务计划。
(4) 提供伊斯兰公司管理服务的申请公司须聘用伊斯兰教法顾问委员会(由声誉良好的伊斯兰教法法律专家组成)的服务。
(5) 除非纳闽金融服务局认为申请公司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否则公司不得开展伊斯兰公司管理业务。
(6) 申请公司须有至少500,000马币的法定资本和至少100,000马币的实缴资本(未因损失而减损),或外币等值金额。
(7) 如果持有情况或资本发生任何变动和/或实缴资本发生任何损蚀,则公司须通知纳闽金融服务局。

经营要求

(1) 申请公司须在纳闽保有注册办事处。所有交易均须通过其在纳闽的注册办事处进行。
(2) 申请公司仅可以外币开展业务,不得使用马来西亚马币,除非是为了支付行政和法定费用。
(3) 申请公司应仅向纳闽公司和非居民提供公司管理服务。
(4) 申请公司应委任获得批准的审计师。
(5) 如果申请公司的任何组织纲领性文件发生任何修订或改动,则申请公司须通知纳闽金融服务局。
(6) 申请公司须在其业绩方面活跃,活跃与否将由每年安排的交易、项目等数量来判断。

  • 来源:Labuan IBFC 日期:2019-05-20 16: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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