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租赁业务要求

      纳闽国际商务金融中心的租赁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随着当地的经济发展,市场对于资本设备的需求,特别是在航运、航空、油气行业没有丝毫减少的迹象。该商务金融中心的创新型租赁架构与接近中印等新兴经济体的优势吸引了众多当地与外国公司,创造了许多在当地投资的机会。

      纳闽国际商务金融中心的租赁公司实现了财政中立性与确定性的理想平衡。租赁交易得以在当地容易地开展,再加上高效的税收框架,使得企业能够有效地管理运营成本。
      正常的租赁交易包括为出租人赚得租赁收入,承租人也可以从租赁资产中获益,例如提供短期资金与促进业务经营。纳闽租赁是指将出租或分租财产供租借者使用,无论该出租是否附有购买该财产的期权。财产包括任何厂房、机器、设备或其它附带或附属于土地上的动产。

      除了通过海路运输乘客或货物或按航程或定期租船之外,还允许纳闽租赁公司开展光船租赁船舶业务。

申请要求:

申请者须提交的资料包括:

  1. 详细介绍申请者纳闽实体和租赁交易性质等经营情况的业务计划,包括交易是与居民还是非居民进行的
  2. 集团企业持股结构
  3. 租赁交易的示意图
  4. 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构成方面,如欲委任董事、控制者或首席执行官(须为合适之人),则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事先书面批准;和
  5. 可能与申请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经营要求
  1. 须确保所有交易均是通过纳闽进行的,并在纳闽保有充分和适当的记录和账目    需要持续具有足以支撑公司运营的资本
  2. 仅可以外币而不以马来西亚币开展业务,除非是为了支付行政和法定费用
  3. 须以尽职勤勉并遵循合理的原则来开展业务,并遵守对其开展租赁业务适用的法律和规章
  4. 须在信头、信纸和其他文件上注明其名称
  5. 须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其经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账目
  6. 须提供纳闽金融服务局可能要求的谨慎信息、一般业务行为以及在纳闽业务规模和方向相关的统计数据和信息
  7. 须告知纳闽金融服务局其组织纲领性文件、持股情况、管理或业务计划方面的任何变动;并
  8. 须遵守纳闽金融服务局不时发布的任何其他要求。
适用法律
  •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 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
  • 1990年《纳闽商业税法案


  • 日期:2019-08-27 10: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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