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货币经纪

因为纳闽国际商务金融中心的税收激励政策,选择在这里开展货币经纪业务颇具吸引力。

货币经纪业务是指由经纪人作为中介安排货币或外汇市场上的买方和买方之间的交易,对价为已付或将付的经纪费,但不包括由经纪人作为当事人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的交易。

申请要

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由总部/母公司发出的承诺函,承诺承担因其在纳闽的分支或子公司的经营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1) 申请公司的控制者、董事或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须为合格称职人选。委任这些人员之前须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书面批准。
(1) 详细介绍申请者运营和策略的业务计划。
(1) 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适用)。
(1) 申请者董事和高级员工签字的关于机密性和秘密性的声明
(1) 申请者须有300,000注实缴资本(未因损失而减损)或任何外币的等值金额。
(1) 可能与申请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经营要求

申请者:

须将其持股结构的任何变动或实缴资本的任何损蚀告知纳闽金融服务局须维持其在纳闽的实体存在。所有交易均须通过在纳闽的该办事处进行。仅可以外币开展交易,不得使用马币,除非是为了支付行政和法定费用,不得与2013年《金融服务法案》所规定的获授权经销商之外的居民交易须委任审计师;并将其组织纲领性文件中的任何修订或变动告知纳闽金融服务局。

适用法律

(1) 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
(2) 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
(3) 1990年《纳闽商业税法案》

相关指南/通知

关于在纳闽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开展货币经纪业务的指南


  • 来源:Labuan IBFC 日期:2019-05-20 15: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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