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股权迎来强监管,信托业如何适应和转型

近年来,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

为弥补制度短板,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就金融产品持股、股东穿透、关联交易等做出明确和规范。

信托股权迎来强监管,信托业如何适应和转型

在大资管领域,信托行业受托资金规模达22万亿元,仅次于银行理财规模,《暂行办法》的发布引起了金融行业的广泛关注。《暂行办法》还有哪些有待完善之处?如何才能有效监管,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发展?

为了研究和解答这些问题,12月17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北方新金融研究院(NFI)组织召开第24期闭门研讨会暨第5期“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系列座谈会,会议主题为“信托股权监管与信托业转型发展”。

北方新金融研究院院长、CF40常务理事会副主席蔡鄂生在致辞中表示,2020年经济工作,最主要的原则是“稳”字当头,信托公司在加强基础建设过程中如何实现稳健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这应该被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去思考。

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制度环境,在研讨会中,针对《暂行办法》对信托业带来的影响、信托业转型方向等问题,CF40常务理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牛成立,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江涛分别发表了主题演讲,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分别就主题演讲进行点评。

与会嘉宾对《暂行办法》的发布表示肯定:从发展历史上看,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部分民营信托公司出现的风险,与公司股东背景和设立目的密切相关,因此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非常及时、必要。《暂行办法》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弥补了制度上的短板,这将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

在肯定《暂行办法》意义的同时,信托企业参会代表结合自身发展经验,对《暂行办法》中存在的“主要股东的责任”、“投资人资本补充承诺”、“关联交易的界定和分类”、“穿透监管的原则和定义”等细节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当下,防风险与强监管的思路在信托行业发展轨迹中愈发明显,在这一背景下信托行业如何深化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与会专家建言,转型关键在于紧密围绕信托的两大核心功能——金融功能与财富管理功能,这两个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股东和出资人的战略支持,以完善的公司治理为保障,协同并进,共同发展。此外,信托业应该从过去片面注重规模、粗放式发展,转向到精耕细作、提高业务科技含量和质量上,通过去通道、去链条、降杠杆,持续提高专业资产管理能力,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有特色的信托产品和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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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9-12-20 1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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