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依据1990年《纳闽公司法案》注册及被许可依据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开展信托公司业务的公司。

根据《纳闽公司法案》,纳闽公司须聘用信托公司作为其依据《纳闽公司法案》设立或注册公司的代理。信托公司还提供注册办事处和常驻秘书,并履行纳闽公司的秘书工作如递交《纳闽公司法案》要求的任何文件。信托公司还可向纳闽公司提供管理和会计服务,并可将自己的任何信托管理人员委任为纳闽公司的常驻董事和常驻秘书。

关于实体存在,信托公司必须在纳闽设立专责办事处,拥有至少两位获得批准的信托管理人员,其中一位居住在纳闽。信托公司的信托管理人员须是其员工而且须经纳闽金融服务局批准为信托管理人员。

根据信托公司的目标,信托公司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包括受托人、代理、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

申请要求

(1) 按照《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61(1)款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交填妥的纳闽信托公司“开展纳闽信托公司业务的执照申请表”。
(2)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的业务计划:

(a) 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型
(b) 说明客户、地理分布和行业重点的目标市场
(c) 管理团队
(d) 人力资源规划/组织结构图;和
(e) 三(3)年的财务预测(妥当编制的、以外币计价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3) 出示实缴资本或流动资金至少达到150,000马币或等值外币金额的证据。
(4) 获得专业的赔偿保单,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马币或等值外币金额,并在其整个经营过程中均可获得赔偿。
(5) 向纳闽金融服务局提供关于纳闽信托公司责任的保函或承诺函。
(6) 充分披露公司的持股情况,包括最终受益人。这包括就企业股东提交企业简介(如法律实体的名称和类型、主要业务/活动、董事会)和就个人股东提交详细背景信息(比如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和全面的简历)。
(7) 确保负责管理拟在纳闽国际商业与金融中心设立的纳闽信托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是《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第4部分规定的合格称职人员并符合纳闽金融服务局签发的《关于合格称职人员要求的指南》。
(8) 如果纳闽金融服务局认为确有必要,其还可以要求提交额外信息。

经营要求

(1) 在纳闽设立完全属于经营性质的办事处。
(2) 拥有独立的电话和传真线路,并有自己的信头和信纸。
(3) 委任至少两位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批准的信托管理人员,其中一位须以纳闽为居地。
(4) 须做妥善的保管和安排来区分其自己之资产和负债及其以受托人身份负责保管的资产和其他贵重物品。
(5) 持续保有至少150,000马币或等值外币金额的资本或流动资金。
(6) 在对其持股情况和董事职位做出任何变动(包括在其位于纳闽的主要经营场所之外的任何子公司或办事处)之前,获得纳闽金融服务局的书面同意。
(7) 确保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南》。
(8) 确保其所有账簿和记录(包括其客户记录)均在纳闽保存并可供检查。
(9) 遵守纳闽金融服务局签发的指南、指令和报告要求。
(10) 如果其在纳闽的经营场所发生任何变动或其信托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则应在变动生效之日起七天内通过提交《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表4或表5来通知纳闽金融服务局。
(11) 依据《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案》而担任纳闽伊斯兰信托受托人的纳闽信托公司应委任具备资格之人担任其伊斯兰教法顾问或咨询具有资格之人以获得关于经营的建议并确保符合伊斯兰教法。

  • 来源:Labuan IBFC 日期:2019-09-12 14: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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